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1.08.2015  10:09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3月3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