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修改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所需相关材料的函

22.02.2018  10:22
 

南发改函〔2018〕231号

 

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修改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388号)要求,我委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作出的修改组织修改了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现需各相关单位提供本单位法制科室对《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记录(纪要)。请于2月28日前将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反馈到我委粮食调控科。

 

  附件: 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代拟稿)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