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局行政职权目录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农业局
一、行政许可(共六项)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
(四)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五)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验相关材料,并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款:对违法生产、经营场所实施检查;
(2)款:查阅、复印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3)款: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业类植物产地检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三项)
(一)农业种子管理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共10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责令停止试验,责令限期收回,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款: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2)款: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款: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2)款: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3)款: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款: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款: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3)款: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4)款: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5)款: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相应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收回,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使用者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款: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
(2)款:受委托的种子代销者违反规定超范围经营种子的;
(3)款: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违反规定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
(4)款:经营、代销来自无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或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的种子的;
(5)款: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种子的;
(二)植物检疫管理可予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共4类):行政处分、罚款、赔偿、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三)农药管理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共4类): 行政处分、罚款、赔偿、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
三、行政收费(共一项)
(一)项目名称:植物检疫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六条。
四、行政确认(共0项)
五、行政监督(共0项)
六、行政裁决(共0项)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一项)
(一)强制措施内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行政职权分解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办理机构、岗位 | 程序、要求 和时限 | 执法责任 | 备注 |
行政许可 | 1 | 1、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 南宁市农业局粮油科 | 14个工作日核发行政许可证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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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农业类植物产地检疫 | 南宁市植保植检站、植物检疫工作人员 | 材料受理-审查-决定,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检疫证书 | 检疫工作人员违规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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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南宁市农业局、南宁市农药检定管理所,农药执法人员 | 材料受理-审查-决定,合格后15天内签发证书 | 工作人员违规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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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 | 依法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南宁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监察支队 | 1、立案;2、调查取证;3、审查决定;4、送达执行;5、结案;6、案件移送文书;7、立卷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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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罚款、赔偿、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 | 南宁市植保植检站、检疫工作人员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执行 | 检疫工作人员违规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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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罚款、赔偿、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 | 南宁市农业局、南宁市农药检定管理所,农药执法人员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执行 | 工作人员违规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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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行为 | 1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南宁市植保植检站 | 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都为15天内 | 检疫工作人员违规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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