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台城市供水节水地方性法规

23.12.2014  22:59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彭春红)为了更好贯彻落实《水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顺应创建节水型城市的需要,将城市供水和节水管理二者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共同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最大化,南宁市制定了《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经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3日上午,记者从《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主要有以下亮点:

   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和南宁市乡镇一级供水节水的实际,《条例》的适用范围不仅仅是城市建设区范围内的供水节水管理,还覆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乡镇供水节水管理。

  增加节水设施的设计和审查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南宁市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审查节水设施相关内容。

  加强二次供水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是南宁市供水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涉及二次供水设施产权、运行管理费用等问题。《条例》第九条规定,新(改、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十条规定,二次供水工程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供水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第十八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规定检查维修、清洗保洁,确保安全供水。

   加大水质检测管理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常规检测,对贮水设施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相关检测(验)结果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用户公布;第十四条规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供水水质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卫生检测,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范计划用水管理

  目前南宁市有3000多家计划用水单位,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管理中重点管理的对象。《条例》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计划用水单位的范围,规定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用水,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批准,超计划用水的,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供水节水管理。

   推广应用水平衡测试的科学管理方法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每三年、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生产规模、产品结构或者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测试。水平衡测试报告应当在测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试结果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整改。同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将水平衡测试结果符合节水要求列入计划用水单位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一个必要条件。

   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恶意拖欠水费现象,《条例》明确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违约金,且违约金每日最多不超过所欠水费总额的千分之三,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所欠水费的两倍。

   综合开发利用中水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节水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经营酒店、游泳、水上娱乐、车辆清洗、大型景观等项目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实现循环用水;在分管供水的区域,城市绿化、园林景观、环境卫生、车辆清洗等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编辑:覃凤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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