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元旦施行
擅自停水最高罚3万元
《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 杨盛)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赖贵寿,副市长魏凤君出席会议。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有不少管水新规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城市供水企业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确需中断供水的,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擅自停止供水的,最高可罚3万元;《条例》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因消防需要,不得从市政消火栓等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水量不足、停水不告知? 停水需提前24小时告知 擅自停水最高罚3万
市民林女士曾经反映,下班回到家准备做饭时发现停水了,此前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林女士说:“希望以后停水能提前告知。”
针对林女士反映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确需中断供水的,应当经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中断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用户。《条例》也明确了违反该规定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交付使用的多层居民住宅出现区域性供水水量、水压不足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设加压供水设施。擅自停止供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水质检测是否达标? 二次供水水质每6个月清洗消毒 公共供水每6个月卫生检测
喝上干净、放心的水,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
《条例》分别从自检和部门检测两方面进行规范。一方面,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贮水设施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经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用户公布。
另一方面,规定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按照规定进行抽检,并逐步实现城市供水水质在线监测;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供水进行卫生检测,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由此可以看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体系今后不仅更加规范完备,而且更加透明公开。
近年来,城市高层建筑数量不断增多,而二次供水是目前高层供水的唯一选择方式,如果不按规定清洗二次供水设施会有什么后果?《条例》对此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不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及贮水设施消毒的,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如何优化节水管理? 用水越多越贵 价格杠杆调节
市节水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有3000多家计划用水单位,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管理中重点管理的对象。《条例》中明确了计划用水单位的范围,规定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用水,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批准,超计划用水的,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该负责人表示,希望能通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用水大户尽可能节约用水。而对于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征收和用途,《条例》还规定,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供水节水管理。
除了规范计划用水,在节水管理方面,《条例》还着力推动再生水利用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节水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经营酒店、游泳、水上娱乐、车辆清洗、大型景观等项目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实现循环用水。在分管供水的区域,城市绿化、园林景观、环境卫生、车辆清洗等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工业企业应当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量。《条例》明确了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企业进行用水单耗考核,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工业企业,应当责令限期进行节水技术改造,逾期不完成的不得增加年度计划用水量。
“借用”消火栓取水洗个车? 对个人最高处1万元罚款
消火栓是城市功能性基础设施之一,直接关系到公共财产及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在某些小区或单位,不时发生有人私自开启消火栓取水的情况。市民冯先生说,他看到不少同事都从单位楼下的消火栓上取水洗车,在自己居住的小区里这种情况也很常见。
这样的现象不仅扰乱了城市供水秩序,也给消防带来极大隐患。《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因消防需要,不得从市政消火栓等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取水。违法规定的,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恶意拖欠水费现象,《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此来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用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每日最高不超过所欠水费总额的千分之三,累计最高不超过所欠水费总额的两倍。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