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平均每人每月提高至290元

01.01.2016  11:36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廖欣)昨日上午,记者从南宁市民政局低保办了解到,南宁市民政局联合南宁市财政局于2015年12月29日下发《关于提高城区(开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的通知》,南宁市各城区(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由平均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2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由平均每人每月113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130元。

  2015年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下发的《关于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中要求,从2015年10月1日起,广西各级财政对城市低保资金补助由平均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280元,对农村低保资金补助由平均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125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自治区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南宁市《关于提高城区(开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的通知》下发后,南宁市最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正式出炉,在自治区的标准上略有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290元。同时要求,各级财政对县城市低保补助标准提高幅度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但不能低于自治区标准。各级财政对城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则由现行的平均每人每月113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130元。各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次调整幅度由县民政部门协商财政部门确定,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根据要求,南宁市各县(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结余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年末累计结余数不超过当年支出数总额的10%。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