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推行“先照后证”企业信息推送制度

17.05.2016  00:26
 

  从南宁市工商局获悉,为推进南宁市商事制度改革,确保“先照后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近日,南宁市出台了《“先照后证”企业信息推送制度》。随着“先照后证”企业信息推送制度在南宁市的推行,将有力推进政府各部门间协同及信息互联共享,全力促进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4〕1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20号)要求,南宁市工商局代拟了《南宁市“先照后证”企业信息推送制度》,并向南宁市教育局、国土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等22个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2016年3月22日,南宁市工商局将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整理汇总,修改完善后形成《南宁市“先照后证”企业信息推送制度(送审稿)》报南宁市政府审定。2016年4月6日,《南宁市“先照后证”企业信息推送制度》出台,这是全区第一份以政府名义制定下发的制度,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企业信息推送平台(下简称“平台”),按照信息推送制度规定的推送内容、流程、期限、责任等,推进履行“双告知”职责,进一步加强各登记、审批部门间进行“先照后证”市场监管的衔接协同。南宁市建立的“先照后证”企业信息推送制度所指的“平台”为当前已经建立并使用的“三证合一暨协同监管平台”或自治区层面即将建立的相关信息推送平台。

  对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各级工商部门应在颁发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市场主体信息推送到“平台”;同级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平台”认领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在“平台”上确认企业登记信息收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指导市场主体依法定程序向本部门申办许可。

  审批部门应在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信息推送(反馈)到“平台”。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的信息,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查处的信息,以及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信息,应当通过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工商部门,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