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村党组织党务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村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农村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农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强化村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党组织党务公开,是指村党组织将其领导本村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村(含农村社区)党组织(以下简称村党组织)。
第四条 村党组织党务公开应当遵循坚持正确方向、发扬民主、积极稳妥、依规依法的原则。
第五条 县(区)党委、开发区党工委和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的村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党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村党组织承担本村党务公开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立健全村党组织党务公开与村务公开的衔接联动机制,做到整体谋划、统筹协调、相互促进、规范有序。
第七条 建立健全村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机制,党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每年3月1日确定为南宁农村党务公开宣传日。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村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基层治理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村党组织职能职责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第十条 村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在本村公开的党务,在本村公开;
(三)涉及特定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十一条 村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突出政治功能情况,重点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开展“三会一课”、党员集中活动日等情况;
(二)发挥领导作用情况,重点是任期工作目标,涉及本村治理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重点项目、重要问题的决策部署,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美丽广西”乡村建设等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和处置的决策及过程等情况;
(三)加强组织建设情况,重点是换届选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党组织设立、党员发展和管理、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内关怀帮扶、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党务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改进作风情况,重点是防止和纠正群众身边的“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党员承诺和作用发挥,党员和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解决情况;
(五)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重点是班子及成员、党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六)党务公开监督情况,重点是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渠道和方式,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 县(区)党委和开发区党工委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本辖区村党组织党务公开指导性目录。
村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村党组织党务公开指导性目录要求,结合实际编制党务公开目录,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备案后,按规定在本村党组织和党员或者向社会公开。
村党组织党务公开指导性目录、村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与村务公开涉及同一事项的,在内容上应当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党务公开侧重决策的提出和形成过程的公开,决策执行与具体落实的情况可以与相关村务一同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村党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班子成员或者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批准。村党组织依照职权对拟公开的事项,从必要性、准确性、保密性等方面审核后进行审批。超出职权或者目录范围的事项应当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
(三)实施。村党组织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方式公开。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传达文件、书面通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在广播、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发布等方式。
涉及党员和群众重大利益的党务需要公开的,还应当通过“明白卡”、宣传单等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的时间应当根据公开内容合理确定,分为定期公开和不定期公开。
定期公开主要适用于具有长期性、固定性、常规性的内容,应当每季度公开或者更新一次;以年度为周期的,应当在公开内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每年至少公开一次。
不定期公开主要适用于具有阶段性、动态性、临时性的内容,应当在公开内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村党组织党务公开平台,村党组织办公所在地、群众集聚地等便于党员和群众阅览的地方应当设立党务公开栏、党务公开意见箱,鼓励自然村(坡、屯、庄)、村民小组设立党务公开栏(墙)。
有条件的县(区)党委、开发区党工委或者乡镇(街道)党(工)委可以建立统一的村党组织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党务公开可以与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建设和使用。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村党组织党务公开舆情监测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舆情动态,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或者影响农村稳定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村党组织或者上级组织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九条 拓宽农村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渠道,村党组织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在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普通党员和群众代表列席或者旁听;涉及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党员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村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条 村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内容涉及的信息资料及时备份和归档管理。本村党员和群众申请查阅已经公开的党务信息的,村党组织应当根据公开范围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告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一般每半年报告一次。
县(区)党委、开发区党工委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推进本辖区村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一般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二十二条 村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每年向本村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和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县(区)党委、开发区党工委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当将推进本辖区村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基层党建述职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村党组织开展党务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基层廉洁工作站应当履行监督村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职责。
县(区)党委、开发区党工委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当建立健全村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指导督查机制,开展随机督导、随机调研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村务公开工作督查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宁市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