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爱思特整形医院上黑榜

15.03.2019  20:25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唐秋艳)3月15日,由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消费者协会主办的201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在广西富安居(国际)家居建材广场举行。现场,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全市处理的消费维权案件中挑选出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据了解,南宁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履行职能,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调解消费纠纷,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震慑不法经营行为,增强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典型案例一:

  南宁市星君通讯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侵权商品及不正当竞争案

  2018年9月,多名群众向12315中心投诉,南宁市朝阳路35号的南宁市星君通讯产品经营部以宣称免费赠送电脑学习机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支付价格为1599元-1800元不等的学习机资料使用费(同步学习资料卡),事后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遭到商家拒绝,存在销售劣质产品、虚假宣传、诱骗误导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经查,该公司未经他人许可使用可能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门头招牌等开展经营活动,同时销售不合格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0万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二:

  广西南宁久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销售保健品案

  2018年2月2日,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广西南宁久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康公司)及南宁皖湘源商贸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法人均为黄美灵),分别购买“神兴牌安达日软胶囊”等保健品共计19580元。商家销售该胶囊时称能治疗多种疾病,严先生购买并服用了大部分胶囊后,发现并未达到商家宣传的效果。

  经调解,商家退还严先生剩余5盒胶囊货款3320元整。同时,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诉转案”机制,对久康公司销售保健品时将保健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夸大虚假宣传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久康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典型案例三:

  广西南宁富江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评价权利案

  广西南宁富江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2015年4月20日开始,在其经营“微薄利”网站发布声明,声明中“直接对产品中差评、内容不好的评语、复制或者抄袭他人的评价;管理员将屏蔽买家微薄利账号,直到买家与卖家联系协商处理修改评价后才能给予解封”的内容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评价的权利,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0.5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四:

  广西爱思特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违规发行预付式凭证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18年1月31日,消费者农某、胡某参加了广西爱思特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预存“5万送4万”的促销活动,预存了5万元现金,并获得了赠送的4万元优惠券。期间当事人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也没有给予消费者实体卡,而是采用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在当事人的管理系统上。至案发时,消费者农某、胡某个人预存款、优惠券均有余额。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人民币0.35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五:

  广西范特斯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消费纠纷案

  2018年7月,6名消费者向12315中心投诉,反映广西范特斯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单方面告知消费者健身房场地搬迁,要求将会员服务转移到其他健身中心,并且拒绝消费者退款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经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解,经营者退回6名消费者的健身服务费合计7200元,调解成功。

   典型案例六:

  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合同违约案

  2018年10月,段女士反映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宣传称开展“十月大惠战”活动,全包装修套餐价格为39800元。段女士购买了全包装修套餐并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之后发现商家给出的报价单内容与宣传时的承诺不符,且商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提供工程设计图,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全额退还全款57194元,调解成功。

   典型案例七:

  南宁市康驰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误导老人购买保健品消费纠纷案

  刘先生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其父亲于2018年6月27日向南宁市康驰食品经营部购买4盒欣美乐胶囊,花费20000元。商家向老人宣称欣美乐胶囊包治百病,尤其对癌症患者的治疗非常有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执法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南宁市康驰食品经营部对其产品的宣传违反了上述规定,存在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的行为。经对商家进行普法教育,商家全额退款。

   典型案例八:

  广西雅斯乐体育投资有限公司群体性预付卡侵权案

  2018年1月,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2017年9月起,广西雅斯乐体育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健身预付卡,向消费者承诺2017年11月底营业,实际截止2018年1月仍未开业,共涉及179名消费者,金额合计18.8万元。经核实,广西雅斯乐体育投资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开业经营存在违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有57名消费者获得退款,共计6.24万元。对未获得退款的消费者,执法工作人员已引导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案例九:

  联合整治南湖街道那廖村腐竹生产小作坊案例

  2018年4月初,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南湖街道那廖村存在无证腐竹小作坊群的投诉举报。经查,该村共有腐竹生产小作坊8个,8个小作坊环境卫生极差,各类加工工具和容器表面污迹斑斑,完全不具备生产食品的条件。青秀区市场监督管局于4月26日、5月28日牵头组织城区政法委、城管局、长虹派出所等单位,依法对南湖街道那廖村8处腐竹生产小作坊予以取缔,强制拆除了蒸煮、磨浆、烘干等生产设备一批。经后期回访检查,依法拆除的8处腐竹生产小作坊未见有死灰复燃迹象。

   典型案例十:

  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香格里拉购物广场销售过期食品案

  2018年7月24日,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香格里拉购物广场(以下简称“人人乐超市”)购买到乐齐家狗头枣1000g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查,人人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乐齐家狗头枣1000g(商品条码6926401357991)、乐齐家精品狗头枣1000g(商品条码6926401357984)、乐齐家中华骏枣1000g(商品条码6926401357809)等商品,货值金额为2734.6元,获利177.3元。

  人人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被处以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7.3元和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