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有法可依”

07.09.2016  20:04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有法可依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杨盛  实习生郑吉周  甘坤梅)9月6日,南宁市法制办邀请专家学者对《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专家论证,与会专家就《办法(草案)》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等问题展开热议。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400余件,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政部门也制定了数量不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保障民生、规范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过时文件未及时处理、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此次起草的《办法(草案)》共40条,主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后续监督管理程序作出规范。

  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方面,《办法(草案)》拟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自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不得超过10年。与会专家认为,明确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可以避免产生大量重复文件,减少清理失效文件所花费的人力、物力,是十分有意义的。还有专家认为,因特殊情况要延长文件有效期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备,才可延长文件有效时间。

  为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化、科学化,《办法(草案)》拟规定,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上全文登载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专家认为,相关部门可建立统一的征求意见平台,方便群众发表意见建议,做到合理有效地征求意见,鉴于意见征求的有效程度,征求意见时间应视情况而定。还有专家认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文件,应拓展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风险评估。

  对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前置审查,《办法(草案)》拟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署之后、公布之前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有的专家认为此举会增加备案机构的工作量,也会增加文件发布的程序,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专家建议在重大文件发布时再进行前置审查,一般文件可不用进行。

编辑: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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