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规范划拨权益核定标准维护使用权人利益

07.04.2015  16:54
    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核定权益价格标准的通知》,对适用范围、划拨补办出让时划拨权益价格的标准、划拨补办出让时应补缴地价款的计算方式、执行时间以及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自2015年1月2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划拨土地权益价格标准适用于南宁市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时,评估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情形。
    为规范南宁市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标准,参考其他城市做法并结合我市以往的案例,《通知》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其权益价格根据不同的用途,分别按出让评估价格的30-60%之间进行修正。具体为工业用地按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地价的60%进行修正,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按50%进行修正,住宅用地按40%进行修正,商服用地按30%进行修正,其他未列入上述分类用途的用地按45%进行修正。
      为解决划拨土地取得价款高于测算的价格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满三年的,如何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问题,《通知》规定按其权益价格按原划拨价款确定。
    《通知》明确因房改房上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法院处置抵押土地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政策对出让金收缴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自2015 年1 月21 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签订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已生效的,仍按原合同内容执行。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应有其相应的权益价格。《通知》的颁布实施,对南宁市合理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维护使用权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