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双管齐下提高村医待遇
18.05.2016 09:59
本文来源: 财政厅
乡村医生作为国家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网底”的实施者,肩负着农村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南宁市财政以提高村医待遇为突破口,促进村医队伍建设,夯实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底。
一、严格 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制度等各级财政补助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水平。2014 -2015 年,在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 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从2016 年起,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提高的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负担,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二、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规定,2016年,市财政安排预算资金54.19万元,解决自治区明确的三类乡村医生的养老生活补助待遇:一是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在岗或离岗的乡村医生,按其执业服务年限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二是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现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执业服务到年满60周岁,其执业服务年限达20年(含)以上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执业服务年限未达20年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7.5元;三是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服务的在岗或者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按每执业服务满一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90元。
报送单位:南宁市财政局 编辑:耿学昌
本文来源: 财政厅
18.05.2016 09:59
唱响“广西财政之歌” 弘扬“广西财政精神”
——全区财政系统“迎大庆 颂党恩”歌咏比赛圆满财政厅
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赴桂开展完善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专题调研
2018年9月25—29日,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