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迁移照明设施

12.03.2015  15:38
      日前,《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公布修改内容,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因工程建设需要,须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照明设施管理人同意。”由修改前的“批准”改为“同意”。南宁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取消了审批,改为同意,但建设单位也不能随意迁改、拆除照明设施。

      修改后的规定与之前的有什么不同?南宁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将第二十七条的“批准”,修改为“同意”,因为根据取消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批准”是要审批的,“同意”不用审批,例如某施工单位因工程需要拆除一处照明设施,修改前的《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要向市政部门审批,经过批准后方可拆除,而根据修改后的规定,施工单位不用审批,只需要经过市政部门同意即可。(黎兆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