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海关实施行李监管新规

11.06.2016  09:46
  本月起,国家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正式施行,进一步规范海关办理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暂存手续。昨日,从南宁海关机场办事处获悉,截至当日16时,南宁空港口岸端午节假期共监管进出境航班35架次,进出境人员4428人次,未出现征税和行李暂不予放行的情形。

  根据《公告》相关规定,6月1日起,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5种情形的,海关将暂不予放行,这5种情形包括: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出境物品税款的;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按规定暂不予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对此,南宁海关机场办事处工作人员强调,海关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并不是扣留,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是可以暂存的,旅客自暂存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海关手续,逾期海关将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

  今年1月至5月,南宁空港口岸共监管进出境航班3794架次,进出境人员474494人次,海关代保管处理行李物品90票,代保管物品涉及手表、挎包、化妆品、日用品等。本月行李物品监管新规实施的第二天,南宁空港口岸处理了首票“超标”行李。一名搭乘香港航班的中国籍旅客,因在境外购买了包括手表、化妆品等总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商品且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南宁海关机场办事处依法对其部分行李进行了暂不予放行处理。

  海关征税的标准根据旅客在境外获取物品的总价值和总数量决定。在合理自用数量范围内,进境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物品总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仅对超出部分征税,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进行全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