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率先启动北部湾医疗和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

28.11.2014  08:53

南宁率先启动实施北部湾医疗和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

各项缴费降低 保障待遇提高

广西新闻网 -广西日报记者  姚  琳      通讯员  农  健

备受关注的北部湾医疗和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即《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将从12月1日起由南宁市率先启动实施,南宁市原相关医疗和生育保险文件同时废止。北部湾其他城市将在统一升级改造社保系统后实施上述政策,与南宁市实现互联互通。

北部湾医疗和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与南宁市现行政策相比,都有哪些变化和亮点,为参保群众带来哪些福音?记者采访了南宁市人社局负责人,对此一一解读。

1

医保缴费标准固化,门诊统筹等待遇提高

变化一: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有所改变

根据南宁市现行的居民医保政策,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人群类别的不同,分为三类:学生和未成年人为30元/人·年、成年居民为120元/人·年、其他居民(即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居民)为440元/人·年(以2014年度为例)。

北部湾居民医保政策实施后,所有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70元/人·年。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都有所下降。

变化二:提高居民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根据现行的南宁市居民医保政策,居民门诊统筹的人均筹资标准为40元/年,起付标准为200元/人·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北部湾居民医保政策实施后,参保居民普遍实行门诊统筹制度,人均筹资标准为50元/年,门诊不再设立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55%。此举使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提高,互助共济功能得到增强。

变化三:提高居民门诊慢性病、住院待遇和生育待遇水平

北部湾居民医保政策实施后,居民门诊慢性病的各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大幅提高,例如: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冠心病的限额由现行的800元/人·年提高至2000元/人·年,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帕金森氏综合症等病的限额由现行的1000元/人·年提高至2500元/人·年,再生障碍性贫血由现行的2500元/人·年提高至1.25万元/人·年,慢性肾功能不全、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等病的限额均提高至3万元/人·年;参保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也由原来的45%提高至50%。

居民生育待遇仍然实行限额支付,由原来的顺产统筹基金支付600元、难产统筹基金支付800元分别提高至1000元、1500元。

此外,北部湾医疗生育保险医疗互助金筹集标准由原来的277元/年降低到90元/年,大大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