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运管处7人先后落马 领导和科员瓜分三百多万元
今年以来,南宁市运管处包括党委书记、主任在内的7人先后“落马”
运管处原副主任韦某,是7人中的首名受审者,被检方指控犯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
领导和科员 瓜分300多万元“好处费”
韦某在庭审现场受审。 记者 彭宁莉摄
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下称南宁市运管处)是南宁市交通运输局的二层机构,为事业单位,主要对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场经营行为等进行监管,并与各个驾校有业务往来。记者从检察机关获悉,今年以来,南宁市运管处共有7人先后“落马”,其中包括党委书记一人、主任一人、副主任2人、科长2人以及副科长一人。
12月2日,南宁市运管处原副主任韦某,因涉嫌受贿罪及单位受贿罪,成了7人中的首名受审者,个人受贿金额达200多万元。
升级考试方式
驾培科每月坐收万元“补贴”
今年3月25日,1966年生、时任南宁市运管处副主任的韦某,被检察机关抓获。据韦某称,其分管的客运科、驾培科和安全科,主要负责道路旅客运输和经营站场的管理,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的监管以及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
2009年5月到2010年年底,时任驾培科科长的韦某,发现当时的道路客货运从业资格考试还是用最传统的纸质考试,流程漫长繁琐,该科室就向领导提出了将考试方式升级成无纸化电子考试的想法。后来,广西中和瑞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晏某,找到韦某称想拿下这个项目,此后经运管处同意,该项目确定由晏某的公司推进。
韦某称,该从业资格考试系统投入运营后不久,晏某就从考试的费用里拿出一部分钱给驾培科当补贴,标准是10元一人,即每考试一名学员,其公司就给驾培科10元的补贴。在韦某的认可下,从考试中心运营后的第二个月开始,驾培科每月都能拿到晏某拿来的一笔补贴,由于每月都有1100人至1200人左右参加考试,所以每月平均下来该科室都有一万元左右的补贴。从2009年底到2010年底,韦某一共给科室员工发了大概10多万元的补贴。
推广计时系统
副主任月“补贴”从5000涨至一万
韦某说,南宁的学员在考驾证时都要在驾校学够一定的学时,在2012年4月以前,这个学时一般都是由各驾校手工填写,没什么监管,很多驾校出现了虚报学员学时数的情况。为此,交通部和公安部联合下文,要求规范学员学时。2011年初,晏某又主动向韦某推介了一套“驾驶初学人员计时器系统”,希望韦能帮他在南宁市进行推广使用。此时的韦某,已经从驾培科科长提拔为运管处副主任,因其继续分管驾培科,因此仍旧继续从驾培科科长手中领取着“补贴”。
2012年4月,计时系统开始试运营,后来又加入了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系统,收费标准是计时系统100元/人,模拟器系统150元/人·10小时。也就是说,使用计时系统时,每名考驾照的学员要交100元服务费给中和瑞联公司;使用模拟器的时候,每名学员就要交150元给中和瑞联公司。
计时系统和模拟器系统启用后,晏某为了表示感谢,分别按每个学员5元和10元给予“感谢费”。这样,驾培科每个月的“补贴”已基本保持在4万元左右,韦某每月能拿到5000元左右,后来拿到手的越来越多,直至月入万元“补贴”。
韦某坦承,他一开始觉得数有点大,但收了几次后就习惯了,心态也发生了变化,觉得这些公司给点好处,他们拿得也心安理得。而这些钱,部分被韦某拿去交房款装修房子,以及购买相机、手表及红木家具等物品。
分析堕落原因
称“整个运管处风气都是这样”
在12月2日的庭审现场,韦某对自己的受贿行为供认不讳。
韦某称,他于1987年毕业后分配到令人向往的运管部门工作,收入稳定,福利不错,并于1992年担任副科长,1998年担任科长。2009年5月并入南宁市运管处后,先后担任驾培科长,处副主任,是少有得到组织重用的人员之一。本应更加努力工作的他,却辜负了组织长期的信任和培养,走上犯罪道路。
韦某说:“在当时物欲横流的大环境,和单位小团体千方百计、不择手段捞钱放‘福利’的环境下,我是非不分,从2009年第一次收钱时的害怕,到第二次的担心,再到第三次后的习惯,越陷越深,不能自拔,到最后觉得整个运管处的风气都是这样,就麻木地接受了。现在想来,教训深刻。”
究其原因,韦某表示,“运管处整体大环境就是这样,各个科室各个领导都在想方设法捞钱,单位缺少相互之间有效监管网络,使得自己胆子由小到大,无人干预。如果开始有人提醒,相信自己不会有今天的惨痛结局”。
个人受贿200多万元
单位受贿170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韦某在计时系统方面收取晏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8.1925万元。从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韦某在模拟器系统方面收取晏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07.9450万元。
2009年5月至2014年1月,南宁市运管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管科,也在韦某担任科长和分管该科的运管处副主任期间,收取了中和瑞联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0.7230万元,这些钱均被以“加班费”的名义发给科室工作人员。
公诉人认为,韦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216.13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作为南宁市运管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管科的前任科长和后来主管该科的副主任,韦某对该科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务达170.723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负直接主管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韦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韦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写了悔过书,应视为自首,由此请求从轻判决。对此,公诉人答辩道,被告人在调查谈话之后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其次,韦某犯罪持续时间长,数额大,身为单位负责人并从中获取好处,应当负主要责任。面对以上指控,韦某自称“不想推卸责任,但自己是被这个环境和潜规则拉下来的”。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蔡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