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遏制“群租”现象 租房不备案罚房东千元

05.11.2015  10:12

  11月4日,记者从广西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人民政府日前审议通过了新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南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人均租住房屋面积最低标准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避免“群租

  人均居住面积设最低标准

  从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出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设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其他安全、防灾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从保障租住人员的居住条件考虑,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人均租住房屋面积最低标准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若违反新《办法》规定,出现“群租”或者租厨房卫生间供人居住,将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遵守要求

  房东要督促非本市户籍的租客 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对于出租人,新《办法》也提出了相关要求。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向无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配合公安、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做好检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及时报告出租房屋内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督促非本市户籍的租住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督促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而承租人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安全使用房屋;配合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属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并配合公安、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禁止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做好登记

  房东不办租赁登记备案 会被罚钱

  为了掌握租住信息,新《办法》还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若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出租人或者实施转租的承租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办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新《办法》12月1日施行后,以前已经出租的房屋,出租人需根据相关规定尽快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转租

  二手房东需征得房东书面同意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候会出现自己租了房子又因为各种原因想要转租的情况,对于此新《办法》也做了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他人的,承租人应当与次承租人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转租房屋办理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转租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记者 卢盈 实习生 梁艺)

[责任编辑: 王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