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5月起开始受理部分行政案件

12.04.2018  00:33

图为发布会现场。 广西新闻网 记者陈思羽 摄

广西新闻网 南宁4月11日讯(记者陈思羽 通讯员黄明强)4月10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获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在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将原由南宁、柳州两市法院管辖的部分行政诉讼案件调整由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审理。

据了解,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具体管辖以下两类行政案件:第一类是原来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此类案件包含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不包括政府对土地、林业、水利等自然资源行政裁决类行政案件,政府对土地、林业、水利等自然资源行政裁决类行政案件仍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类是不服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辖的两个基层法院具体管辖以下行政案件:原由南宁市市辖区法院管辖的,以自治区本级、南宁市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柳州市市辖区法院管辖的,以柳州市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试点工作规定,2018年5月1日之前,南宁市、柳州市两级法院已经受理的相关行政案件仍由南宁市、柳州市两级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不服南宁市、柳州市市辖区法院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仍由南宁市中院或柳州市中院受理。对南宁市、柳州市两级法院生效裁判不服申请再审以及再审的行政案件,管辖不变。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仍由原管辖法院管辖。

2018年5月1日以后,上述应由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起诉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直接向相应铁路法院提交起诉状,也可以向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由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代收代转。

在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是落实中央关于司法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针对此次改革试点工作,自治区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梁梅介绍说,将南宁、柳州两地的部分行政案件调整由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既能对铁路两级法院审判资源进行利用和整合,也可以有效缓解南宁市、柳州市法院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的局面。同时,还可以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提高广西行政审判公信力,进一步探索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广西行政审判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廖少昆告诉记者,目前,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已经抽调具有比较丰富审判经验、较强司法能力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组建了行政审判团队,优先配足配强了行政审判队伍,着手开展了案件受理、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通过外派跟班学习、集中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岗前业务培训,还加强与南宁、柳州市法院的交流学习,并建立了相关协商交流的机制。廖少昆表示,在思想上、组织上、能力上、保障上已经做好充分准备,确保上级法院指定给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实现顺利衔接。

【 编辑:覃鸿图  作者:陈思羽 黄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