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首例污染入刑案宣判 乱排工业废水两人被拘役

22.05.2015  20:27

南宁首例污染入刑案一审宣判

两男子倾倒废水污染河渠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

广西新闻网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卢盈  通讯员  彭威)  今年3月份,在武鸣县人民法院审判庭,随着法槌敲响,蒙剑宁和黄万德因为犯了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记者近日从南宁市环保局了解到,这是我国《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行和新《环保法》实施后,南宁市的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

        据介绍,2014年7月29日,担任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厂长的被告人黄万德,聘请无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蒙剑宁处置其公司的工业废水(即油水混合物)。同日上午9时-下午3时许,蒙剑宁的雇员蒙济金和韦克波驾驶一辆罐车,先后将23.75吨工业废水全部倾倒在了南宁华侨投资区永兴北路路边的雨水井内,致使这些工业废水最终流入西江河干渠。经南宁市环保监测站采样分析,所倾倒的油水混合物中石油类、总铜、总铅检测值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致使西江河干渠水体受到污染,该水渠已经不能作为灌溉用水,更不能作为饮用水直接饮用。经鉴定,该公司产生的油水混合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9类别危险废物。

        在一审法庭上,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蒙剑宁、黄万德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武鸣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蒙剑宁、黄万德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两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案发后,两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继2014年首次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后,南宁市环保局于今年2月再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1件;截至5月,该局在全市环保大检查中又发现35家企业涉嫌触犯新环保法红线,目前这些案件均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