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2年审理职务犯罪案件227件 典型案件案例公布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韦仲达)为严惩职务犯罪,推进反腐败斗争,回应社会对法院惩治职务犯罪工作的关切,2月29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向媒体通报了2014年—2015年南宁市法院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2014年至2015年,南宁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职务犯罪案件227件301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17人。其中,中级法院审结14件21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7人,无期徒刑1人,重刑率为85.71%。
记者了解到,近年法院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贿赂犯罪发案率高居职务犯罪首位,职务犯罪不仅涉及行业领域越来越广泛,还出现大量窝案、串案,小官巨贪、巨腐现象浮出水面;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炒股、理财、赌博现象增多,挪用数额巨大,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作案持续时间越来越长。
据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两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不断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审判能力和水平,为促进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开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涉及水利部门的犯罪案件:廖源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廖源东,广西宾阳县水利局原局长。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廖源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另外,廖源东现有家庭资产与其合法收入、支出之间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的资金数额达2330561.76元,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14年8月1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廖源东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串案:滕天富、苏作华贪污案
2010年至2011年间,时任南宁市三岸园艺场五队队长的被告人苏作华和一队队长的被告人滕天富,在广西公路桥梁总公司住宅项目、广西沿海铁路扩能改造(南宁一钦州)建设项目中,负责配合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地拆迁办公室动迁工作。期间,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与负责该项征地拆迁工作的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地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李某(另案处理)、南宁市宁壮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的黄某相勾结,采用虚构或虚增被拆迁房屋及房屋面积、地上附着物的手段,侵吞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
法院最终故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滕天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贪污罪被告人苏作华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
小官巨贪:莫良英受贿案
莫良英,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南宁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二部原部长(正科级)。
2009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莫良英在担任南宁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二部部长期间,利用其主管南宁市市政、桥梁等财政投资工程项目造价预算和上限控制价审核、项目设计变更和备案收方等方面的工作职务便利,在有关业务及项目工程中,收受或索取中介咨询公司工作人员、项目施工方负责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95万元、美元4.7万元及购物卡17.2万元,并为对方谋取利益。
2015年3月26日,法院根据被告人莫良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莫良英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
涉及审计部门的犯罪案件:黄启兴受贿案
2009年6月,被告人黄启兴被任命为武鸣县审计局局长,主管该局全面工作。其还于2010年至2012年间任武鸣县公共投资审计中心主任。2010年至2014年任职期间,黄启兴与人结伙向他人索贿4万元,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0万元。
2015年8月27日,青秀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启兴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