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检察院尝试公开答复刑事申诉案件

10.07.2015  11:35

  广西检察网7月10日讯(通讯员杨小龙  覃微)作为深化检务公开,充分保障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的一种积极尝试,日前,博白县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首次对刑事申诉案件组织公开答复,消除当事人心头疑惑,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申诉人袁某某是黄某某诈骗一案的受害人,黄某某于2013年11月至12月间,以帮办理并不是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名,骗取了申诉人袁某某人民币共448017元,后黄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退赔袁某某448017元。法院判决后,因为黄某某并未退赔钱给袁某某,另外,袁某某认为法院认定诈骗数额不当,申诉人袁某某因此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5年3月16日向博白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接到申诉后,该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并通过听取申诉人陈述,审查原始卷宗等方式开展复查工作。经复查,该院认为博白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某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对袁某某提出的申请作出了不予抗诉的决定。

  为使申诉人了解检察机关作出这一决定的法律依据,有效促其息诉罢访,该院召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会,并邀请了人民监督员、案件承办人、律师参加公开答复,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并联合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公开答复会上,该案申诉复查承办人、公诉承办人从案件办理过程、作出不予抗诉决定的理由、复查程序、复查结果等多方面向申诉人释法说理;其他参与人也从法、理、情等角度,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

  (作者单位:博白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