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布七种危险驾驶行为事故案例 案件发人深省

03.12.2015  19:50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黄登)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为“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近日,广西交警总队公布了全区今年1—10月由7种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总体情况,7种危险驾驶行为包括: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酒后驾驶、闯红灯、不礼让斑马线、超员、无证驾驶、超速。交警部门表示,这些危险驾驶行为性质恶劣、危害性极大 、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呼吁广大驾驶员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行车。

  危险驾驶行为之——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数据: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共发生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7起,造成3人死亡。

  事故案例:2015年6月5日5点50分左右,赖某驾驶浙H0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H17xx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氢氟酸)搭乘吴某沿S21资铁高速公路由玉林南往北海方向行驶,行至S21资铁高速公路589KM+800M时,因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往道路右侧侧翻,造成吴某当场死亡,车上装载氢氟酸泄露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危险驾驶行为之——酒后驾驶

  数据: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城市道路发生因酒驾导致交通事故57起,造成28人死亡。

  事故案例:(一)2015年05月13日20时许,李某驾驶桂ABExxx小型轿车沿长安大道由横州方向往那阳方向行驶,至长安路段处,适有梁某推二轮自行车由桂ABExxx小型轿车行向的左侧往右侧横过机动车道,由于李某醉酒后驾车且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致使桂ABExxx小型轿车车头右侧与二轮自行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2015年05月18日21时05分许,周某酒后驾驶桂K99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博白县城区公园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博白县城区人民路路口左转弯时,其所驾驶的车辆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梁某驾驶的桂K997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梁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危险驾驶行为之——闯红灯

  数据: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城市道路共发生因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15起,造成6人死亡。

  事故案例:2015年4月16日晚,谭某驾驶粤GG3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广东省廉江市出发开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目的地为防城港市港口区跨海大桥附近。17日00时40分,当谭某驾车以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沿北部湾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到达北环路口时,遇直行的交通信号灯为红灯,同时左转弯的交通信号灯为绿灯,谭某没有及时采取刹车在路口停止线外停车,闯红灯行驶,准备直行通过路口,适遇黎某驾驶的桂PP2xxx号摩托车从右侧的辅道驶入交叉路口、左转弯驶往北环路时,谭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不及,致使粤GG3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正前侧碰撞桂PP2xxx号摩托车的左侧,造成黎某当场死亡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危险驾驶行为之——不礼让斑马线

  数据: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城市道路机动车驾驶人不礼让斑马线导致交通事故30起,造成10人死亡。

  事故案例:(一)2015年9月19日18时50分许,张某驾驶桂RDA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马草江公园路段时,遇唐某沿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横过金港大道,张某发现后采取措施不及,致使桂RDA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碰撞到唐某,造成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2015年08月29日21时30分,綦某驾驶桂CT2xxx号小型轿车沿桂林市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豪杰大酒店门前路段时,遇唐某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綦某驾驶桂CT2xxx号小型轿车车头与唐某身体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罚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对遇行人正在通行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交警将依法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的,罚款200元,记3分,并且应承担未避让的过错责任。

  危险驾驶行为之——超员

  数据: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农村县乡道路共发生面包车因超员导致交通事故3起,造成3人死亡。

  事故案例:2015年03月10日08时20分许,唐某驾驶桂C49xxx小型普通客车由全州县黄沙河镇方向往全州县庙头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全州县黄紫线2KM+500M路段处时,与对向由蒋某驾驶的桂CK9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九人)相碰撞,造成桂CK9xxx号小型普通客车1名成员当场死亡,驾驶员蒋某受轻伤, 7名乘员受伤,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驾驶行为之——无证驾驶

  数据: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农村县乡道路共发生机动车驾驶人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事故88起,造成52人死亡。

  事故案例:(一)2015年04月10日17时00分,戴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2人由隆盛往北容方向行驶,李某驾驶桂KR2xxx号中型普通客车由北容往隆盛方向行驶,双方行至隆盛至北容线15KM处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戴某及摩托车上1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2015年01月09日15时50分,蒋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1人从凤凰乡塘底村委方向往凤凰乡三塘村委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凤凰乡三塘村委至塘底村委3公里+800米处时,与唐某驾驶的桂H3H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1人相碰撞,造成一起蒋某当场死亡,其余3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危险驾驶行为之——超速行驶

  数据: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共发生营运客车超速行驶交通肇事8起,造成5人死亡。

  事故案例:2015年03月24日10时17分,袁某驾驶桂KA5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客沿陆川县212省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193KM+100M时,袁某因超速行驶采取避让措施不及,碰撞温某驾驶的侧翻在路上的桂KU6xxx号中型自卸货车,造成温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桂KA5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上8名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编后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2015年11月1日修改实施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等等。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一开始也许就是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忽视,心存侥幸,最终酿成大祸。我们更愿意看到交通参与者自觉自愿遵法守法,文明素养的提升,交通安全意识的强化,发自内心对生命崇敬,对法律尊重,用更长远的目光看待亲人和他人的安危。

编辑:罗宁

南宁地铁2号线江南客运站墙壁冒水情况说明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黄登)5月28曰下午,南宁新闻网
2019年21所港澳高校在桂招生 报名工作将启动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李琴 通讯员 杨金娇)5月南宁新闻网
暴雨致南宁250个用电户停电 应急抢修全部恢复供电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通讯员 肖军)昨日,南宁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