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做好调整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桂文发〔2013〕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做好调整
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精神,现就做好调整全区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通知如下。
一、承接文化部下放的审批项目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由文化部下放自治区文化厅审批。
在广西境内举办有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要向设在自治区政务中心的办事大厅自治区文化厅行政服务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申请。自治区文化厅将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简化增加演出地的审批程序
已获国内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和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到我区增加演出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一)申请增加演出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2.原批准文件;
3.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
4.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
5.节目单及相关视听资料。
(二)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要到我区演出增加地的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备案的,出具备案证明。
(三)到我区增加演出的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要到设在自治区政务中心办事大厅的自治区文化厅窗口备案。自治区文化厅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备案的,出具备案证明。
(四)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举办单位自原批准之日起至申请备案期间,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被依法停止演出活动的,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调整演出经营主体变更换证流程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先按照变更工商登记或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换证工作流程办理换发许可证,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按照变更工商登记或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换领备案证明工作流程办理换领备案证明,不再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此次文化部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简化增加演出地的行政审批程序和调整演出经营主体变更换证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2013年7月1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