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 开展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文函〔2016〕430号)
各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自治区文化稽查总队: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市发〔2016〕1号)要求,广西确定为试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管理省份之一,试点期限为一年。为做好我区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广西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开展黑名单管理是适应简政放权、先照后证改革、创新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迫切要求,是完善文化产品准入退出机制、实现文化市场精确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扩大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要通过黑名单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文化市场监管效能,推进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信用管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本通知及《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本级实施方案,细化具体措施,尽快启动实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并且认真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确保抓出成效,切实提高文化市场监管效能。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文化厅。
附件:1.广西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开展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文化厅
2016年4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