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get√:原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按撤诉处理

16.01.2015  18:24

广西新闻网 宁明1月16日讯 (通讯员 罗扬云)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中,因原告阿新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阿新的坡地与被告小强的房屋相邻,2014年,小强未经阿新同意擅自在阿新的坡地上修建围墙。阿新发现后,多次要求小强拆除围墙,但小强以种种理由拒绝拆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阿新将小强告到宁明法院要求小强拆除围墙,恢复原状。

宁明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小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并依法向原告阿新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阿新在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阿新经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原告阿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新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原告阿新,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也没向法院说明不出庭参加诉讼的原因,据此,宁明法院作出如上裁定。(以上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