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反恐怖主义法》主题宣传月活动启动

07.07.2017  17:33

6月23日,自治区反恐办和南宁市反恐办在航洋国际中心广场举办《反恐怖主义法》主题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正式拉开宣传月活动的帷幕。

自治区反恐办副主任、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张军,南宁市反恐办主任、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芝萌,自治区、南宁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自治区公安厅和南宁市公安局相关部门领导出席了启动仪式。

 

 

 

 

▲自治区反恐办副主任、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张军,南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维超,南宁市反恐办主任、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芝萌等领导参观反恐武器装备、反恐车辆及反恐宣传展板。

 

反恐这么重要的事儿,南宁市公安局自然是不遗余力地参与。根据市局安排,南宁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派出特警队员进行了匕首操、射击战术队形搜索推进等反恐科目演示,参演特警队员以饱满的精神状态、专业的战术技术、雄壮的团队气势完成演示,得到了现场各级领导的肯定和观摩群众的阵阵喝彩。

 

 

 

▲特警队员的演示赢得了阵阵掌声。

 

在随后的反恐怖装备展示上,特警支队携带了一批先进反恐武器装备参展,既有各式常规枪支弹药,也不乏像高精度狙击步枪、夜视瞄准具、热度成像仪、排爆机器人等高精尖反恐利器。各式各样功能强大的反恐车辆、装备和武器让市民们过足了眼瘾。吸引了大量群众参观拍照,市民朋友们纷纷竖起大拇指:“看到你们这样的雄壮气势和先进装备,我们在南宁生活倍感安全!

 

 

 

▲各式各样的反恐装备让市民大开眼界。

 

现场,南宁警方还向群众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宣传手册、《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等反恐宣传资料,增强市民对暴恐活动的认识,鼓励广大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恐涉暴可疑线索。

 

 

 

▲现场的反恐宣传资料。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依法反恐防范的重要里程碑。张军在启动仪式上指出,恐怖主义是人类文明的一颗毒瘤,是全人类的公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挑战人类社会共同的秩序和人类文明共同的底线,对国家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公安机关必须出重拳、下狠手,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不给暴恐分子可乘之机。他表示,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的力度,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恐涉暴可疑情况和线索,凡是经核实有价值、有实际作用的线索,将按法律、政策等有关规定兑现“重奖、多奖、快奖”的承诺。

 

常见的恐怖袭击手段有哪些?

一、常规手段

1、袭击

(1)砍杀无辜群众;

(2)冲撞碾轧恐怖袭击:使用汽油、柴油等易燃物品对交通工具、建筑物实施纵火焚烧;

(3)爆炸恐怖袭击:炸弹爆炸、汽车炸弹爆炸、自杀性人体炸弹爆炸等;

(4)枪击恐怖袭击:手枪射击、制式步枪或冲锋枪射击等。

2、劫持

劫持人以及劫持车辆、船、飞机等。

3、破坏

纵火破坏及破坏电力、交通、通信、供气供水设施等。

二、非常规手段

1、核与辐射恐怖袭击

通过核爆炸或放射性物质的散布,造成环境污染或使人员受到辐射照射。

2、生物恐怖袭击

利用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制品侵害人、农作物、家畜等,如发生在美国9.11事件以后的炭疽邮件事件。

3、化学恐怖袭击

利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侵害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食品与饮用水等,如东京地铁沙林毒气袭击事件。

4、网络恐怖袭击

利用网络散布恐怖信息、组织恐怖活动、攻击电脑程序和信息系统等。

恐怖袭击事件如何应对?

1、遇到恐怖袭击事件不要围观,应立即离开。

2、如果正处在恐怖袭击事件现场,且无法逃避时,应利用地形、遮蔽物遮掩、躲藏。

3、如遇恐怖事件实施者抛洒不明气体或液体,应迅速躲避,且用毛巾、衣物等捂住口鼻。

4、切勿激怒恐怖事件实施者,尽量不要惊恐喊叫。

5、观察现场状况,时机成熟时迅速撤走,远离现场。

6、路过恐怖事件现场,不要停留,不要拿出手机拍照、发微博等。

7、尽量保持情绪稳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

8、确保个人安全情况下,进行报警、呼救和救助他人的行为。

 

群众发现或者知悉涉恐涉暴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1、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2、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3、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实行物质奖励方式:

1、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最高奖励1万元。

2、举报涉恐涉暴人员偷越国(边)境者,最高奖励1万元。

3、举报组织运送涉爆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者,最高奖励1万元。

4、举报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网上非法煽动等线索的,最高奖励1万元。

5、协助公安机关封堵、拦截、围捕、抓获暴力恐怖犯罪份子的,给予适当奖励。

6、制止正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避免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的,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