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印发出台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近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为八章六十条,明确了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和调整、预算编制、资金申报、审核和执行、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全过程做出了全面、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近年来,自治区本级不断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规范性得到进一步增强。但是,当前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目标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为此,办法着重在以下五个方面以制度的形式予以规范:
一是首次划分了专项转移支付的种类,明确了不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要求。 为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分类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和应急类等五类,并对每类专项转移支付进行了界定。同时,第十五条明确了不同种类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要求。其中对属于委托类专项的,自治区足额安排预算,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资金。属于共担类专项的,应当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者比例,由自治区和市县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转移支付对不同地区可以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转移支付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当逐步统一规范。属于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的,应当严格控制资金规模。
二是首次建立了专项转移支付设立、评估和调整退出机制。 为避免专项转移支付长期安排后固化财政支出结构,肢解财政预算,《办法》对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专项转移支付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自动终止。第七条规定,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提出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向财政厅提出申请,财政厅审核后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从五个方面进行重点评估。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退出机制,财政厅根据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结果,区分九种情形分别采取取消、调整和整合等方式对专项转移支付进行分类处理。
三是首次明确了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和分配下达各环节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 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有关要求,分清各相关部门在不同时间节点工作任务要求,《办法》对财政厅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和分配下达各环节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进行具体明确。其中,第十三条规定,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第十九条规定,财政厅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政府财政部门;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先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20日前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厅应当会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60日内印发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资金分配下达时限要求10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达财政厅,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15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达财政厅。
四是首次明确了补助企业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要求。 为避免企业出现重复申报和多头申报现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含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项目核心内容或关键技术、已经获得和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或者专项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助到本级所属企业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具体企业进行统计归集其获得的各级转移支付资金及市县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将全年统计汇总结果报送财政厅备案。
五是大力推进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盘活和统筹使用。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财政资金沉淀,《办法》对清理盘活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或者上交自治区财政。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者闲置沉淀的专项转移支付,财政厅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第四十二条规定,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并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区分预算尚未分配和已分配到部门(含企业)及下级政府财政部门两种情况,分别采取上交上级财政和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的方式进行盘活。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参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执行。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制度体系,为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下一步,财政厅将积极牵头组织相关区直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提高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信息报送:预算处 编辑:卢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