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催生"专家辅助人 相关制度尚需规范加强

26.04.2017  21:01

【原标题: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出庭新角色】

       

  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检察院法医税卫平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席该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 

  近日,河北省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故意杀人上诉一案”开庭审理,该院技术处法医赵欢欢出庭质证,协助公诉人有力驳斥了辩方聘请的法医专家的不同意见,被法院当庭采信,被害人家属对赵欢欢表示感谢。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检察机关鉴定人的职能有了新变化,将更多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出现在庭审中。”4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下称“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中心”)副主任幸生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那么,检察机关的鉴定人出庭为何出现了这一新变化?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检察工作实践中现状怎样,将如何进一步推进?记者近日进行深入走访。

   “鉴定是实案考核,出庭好比论文答辩”   

  2016年5月,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法院向区检察院民行科送达了一份再审改判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原审被告人黄女士的还债义务,对原告、其前夫郭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处罚2万元。这是一起鉴定人出庭的典型案件。

  “庭审争议的焦点证据是黄某是否签署了借款合同,我们通过文痕检验,发现指纹、字迹不能作出同一认定,合同签字、指纹是伪造的。”云南省检察院检察技术部文痕检室主任丁凡回忆说,庭审中发现,原告辩护人也申请了专业鉴定人出庭,其鉴定意见与检察机关的不同。于是,庭审变得富有挑战性。丁凡有着30年鉴定经验,曾因办理著名的钱仁风投毒复查案中的笔迹、指纹鉴定而立功,针对对方采集样本的瑕疵指出了其鉴定意见不足采信,有力支持了民事申诉检察官的出庭意见。

  在丁凡看来,鉴定人出庭能“倒逼”鉴定过程一丝不苟,增强准确性,“如果说鉴定是实案考核,出庭则好比论文答辩,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不过,类似丁凡这样的出庭鉴定人,在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并不多见。2013年底,浙江大学教授胡铭通过对沿海经济发达省份抽样调查发现,我国刑事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不足5%。幸生表示,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鉴定人出庭数仅70余次。

  鉴定人出庭作证少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胡铭告诉记者,在多数案件中,鉴定人其实不需要出庭,因为当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或者提不出合理异议时,鉴定人出庭便无法发挥实质作用。另一方面,法官在面对疑难鉴定时有多种选择,如请第三方机构鉴定,采信资质高、能力强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庭外咨询相关领域专家等。

  鉴定人出庭少,也有一些主观因素。幸生向记者表示,实践中,一些鉴定人对出庭质证重视程度不够,对诉讼程序不了解、庭前准备不足,不善于回答辩护人的质证、法官的询问,不能用通俗易懂的话语阐述专业问题,也有的鉴定人担心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等。

  “2013年起,各级检察机关着力培养鉴定人出庭素能,眼下鉴定人出庭人数大幅上升。”幸生介绍,2015年10月,最高检举办了历时近9个月的“全国检察机关鉴定人出庭技能练兵活动”,部分省级检察机关也举行了练兵活动。2015年、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鉴定人出庭的人数上升为350余次。目前,全国各地均都有鉴定人出庭情况,河北、湖北、福建、四川等地检察机关鉴定人出庭次数较多。

   司法实践“催生”专家辅助人   

  幸生表示,当前检察机关鉴定人出庭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鉴定人为自己做的鉴定出庭,另一种是鉴定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支持公诉,“后一种,是近两年出庭的新亮点。

  这里的“专家辅助人”,即刑事诉讼法第192条所规定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专家辅助人应邀出庭,也是司法实践“催生”的结果。如在文章开头的“赵某故意杀人上诉案”中,赵欢欢出庭也是客观需要。“当时,辩护方委托了一位知名法医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我院公诉部门为在庭审中充分应对,保证案件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特委托我们技术处法医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赵欢欢告诉记者,庭审中,辩方认为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中还包括医院抢救不及时,主要证据是对于被害人的颅脑损伤医院没有进行开颅手术。赵欢欢基于法医学专业知识指出:当时被害人颅脑损伤十分严重,生命体征不平稳,属于开颅手术的禁忌症,所以,医院抢救措施是及时合理的,被害人致死的原因依然是赵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最后,法庭当场采信了赵欢欢的意见。

  “这是2013年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确立‘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以来,河北省首例法医以该身份出庭辅助的案件。”在赵欢欢看来,这一出庭行为充分发挥了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职能,提高了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提升了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实际上,专家辅助人制度在一些省市检察机关已经逐步制度化、规范化。2013年在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在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方面,两家鉴定机构分别得出了不同结论。诉讼中,泸州市检察院技术处邀请的西南医科大学的专家发表了庭审意见,被当场采信。

  “这触动了我们对‘专家辅助人’对支持公诉人庭审作用的思考。”泸州市检察院技术处处长简兴怀告诉记者,该院2013年3月出台了《专家辅助人工作办法(试行)》,规定了主体资格、职责,公诉部门提请出庭的情形等,“专家辅助人”并不局限于检察机关的鉴定人,还包括全市医学院、医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法院、公安等单位和部门的专业技术人才。该院同时设立专门的“工作室”对专家辅助人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从2016年起逐步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现已在全自治区推开。”幸生告诉记者,部分地区检察机关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大大提升了鉴定人出庭比率。当前,福建省检察机关已将鉴定人出庭纳入基层院工作考评范畴。

   专家辅助人制度尚需规范加强   

  2014年8月,四川省泸州市某县看守所发生一起被监管人死亡案,死者亲属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死亡原因不服。在申诉立案审查过程中,该院请专家辅助人介入审查材料。专家辅助人认为原死亡原因鉴定正确,向死者家属详尽释疑,得到家属的理解。

  “将专家辅助人制度拓展到申诉案件、不起诉案件、刑事执行、民事检察等领域,将会是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在幸生看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将进一步凸显。一方面,检察官、法官对案件的终身责任制,将带来诉讼各方对专业性证据的审查日益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强专家辅助人的制度建设,有效地辅助公诉人应对庭审,让案件质量更有保障。另一方面,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将更加凸显,这也要求检察机关民行、申诉、刑事执行监督等工作中更重视专家辅助人的意见。

  胡铭在采访中也表示,随着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的深入,涉及有争议鉴定意见的案件中,对于鉴定人以及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出了更高要求。

  幸生分析说,专家辅助人制度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检察机关鉴定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也会日渐增多。加强这方面工作,需要从最高检和省级检察机关层面加强规范,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记者了解到,目前对鉴定人出庭予以专门规范的文件,仅有2013年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和《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对鉴定人以“专家辅助人”身份出庭有原则性规定。而目前统计发现,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条款表述已有52处,它们构成了专家辅助人办案制度的法律基础,也说明了“辅助者”在司法中的极端重要性。

  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中心曾组织人员就专家辅助人制度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发现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技术人员对“专家辅助人”中的“辅助”有担心,因“专家辅助人”之称谓与“司法辅助人员”之序列,意外地在“辅助”一词上“撞车”。

  “无论是专家辅助人,还是辅助办案,本身并无歧视,更不应解读出歧义。”幸生说,办案人员的社会评价如何,是由其业绩和认可度决定的,与名称并无太大关系。只有在专业领域具有独特知识造诣较高的人,才能被称为专家。知识是没有特别限制的,专家可以是外国人、也可以是有一技之长的人,而检察系统的技术专家也不限于仅仅对检察工作中的案件从事辅助办案工作。

  下一步,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中心将推动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就专家辅助办案工作的选任、权利义务、工作规则、法律责任等各方面作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