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四方面难题亟待破解

09.10.2015  11:17

  2014年1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六部门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对刑事、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救助有了有力的制度支撑。《意见》将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提升到“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层面。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难题,亟待解决。

  司法救助启动程序不完善。按照《意见》的规定,司法救助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提出。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意见》的内容并不知晓,无法主动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如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都是检察人员主动向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介绍后,被害人才知道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获取救助对象线索存在难题。当前,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由控申部门负责。但是应对哪些当事人予以救助,控申部门无法在第一时间掌握相关情况。实践中,往往是控申部门通过案管部门初步了解案情后,筛选出可能存在需要司法救助的案件,再向办案人员了解具体情况,判断被害人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这种做法效率不高,还容易遗漏需要司法救助的当事人。

  救助的效率和效果也不尽如人意。例如,江苏省检察院要求司法救助需要在一个月内办结。但江苏省有些地区的司法救助资金每季度集中审批发放一次,因而很难落实上述要求。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先垫付救助金,再等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当事人异地救助难。按照《意见》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则上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办案机关的管辖权一般是以案件发生地为原则,而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办案机关管辖地与当事人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给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办案机关开展救助都带来难题。一是审核评估难度较大。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要得到救助,需要提交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经济状况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证明。这样可能导致当事人需要两地奔波,不仅耗时费力,还可能导致救助申请无法及时报批。二是由于路途遥远、联系协查困难等,检察机关在核实材料和发放救助金等环节颇费周折。三是由于地区间经济水平的差距不小,依附于户籍制度的劳保、医疗、教育、低保等社会保障待遇不能均等地适用于外来人员。

  对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大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中明示申请司法救助的事项,让案件当事人充分了解司法救助工作的相关内容和程序,能够及时提出救助申请。二是完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推动完善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司法救助工作衔接机制,提高司法救助工作效率。三是完善异地司法救助制度。在坚持案件管辖地救助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当事人居住地作为司法救助的协助方,协助救助机关进行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救助后帮扶、回访工作。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