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完善司法责任制意见 为各地留探索空间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法院意见)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检察院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向社会全文发布这两个意见。
广东、重庆、贵州3地司法机关相关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程,是司法改革必须紧紧牵住的“牛鼻子”,两个意见确立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有助于引导地方司法机关探索构建科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维护公平正义。
解决试点省份实际问题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冤假错案等问题反映强烈。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司法观念陈旧、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但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司法体制机制不健全,其中就包括司法责任制不完善。
去年6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决定在广东、贵州等7个省份开展司法改革试点,推进司法责任制是四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今年5月,江苏、重庆等11个省市入选第二批司法改革试点。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武说,目前,广东省司法改革试点第一批已完成了第一阶段任务,正在评估总结,此时两个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而且必要,解决了困扰试点省份的一些实际问题。此外,意见在总体上做出动态性规范,对一些具体问题没有规定得很细很死,具有包容性,给各省份留有探索细化的空间,符合实际需要。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承志对此深有同感。杨承志分析说,检察院意见规定了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即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以前贵州推行的是检察官办案组,目前,贵州从自身实际出发,准备启动独任检察官试点,努力探索独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海龙认为,法院意见强调司法的亲历性规律,明确了法院领导干部要少过问案件、多亲自办案,审判委员会减少讨论决定案件数量,遵循司法亲历性和权责一致性规律,具有可操作性。重庆法院之前的探索实践也证明,这样的改革有助于案件审判更加公正。
优化组织流程职权配置
办案文书签署机制是司法权力运行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以前,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文书需要层层审批,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职责不清等问题。法院意见改革完善了办案文书签署机制,法院除疑难复杂等案件外,多数案件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签发裁判文书。
试点过程中,广东省检察院印发指导意见规定,独任制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原则上不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和事项向检察长请示或者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黄武介绍说,授权范围内,办案结果最终由承办检察官自己决定,不能再推给领导。承办检察官对自己作出的决定负责,而且是负责到底,哪怕退休后也要负责。
黄武说,广东省检察院将根据检察院意见要求,进一步修订之前印发的《广东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权责划分暂行规定》,反贪、反渎工作体现行政性质,将保持一定的层级监督方式,公诉类司法属性比较明显应当赋予更多的权力,诉讼监督类则需要根据区域案件量的差异和检察官的素质确定授权范围。
杨承志告诉记者,贵州检察机关以制定权力清单的方式,明确了检察官的权力和职责范畴。目前,贵州三级检察院权力清单已经制定完毕,共梳理出检察权力审批事项1606项,其中公诉部门292项,反贪反渎部门各241项,权力清单待省司改办批准、最高检备案后即可实施。
据孙海龙介绍,重庆四中院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目标,设立若干相对固定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对裁判文书依次签署、对审理案件共同负责,优化审判组织和职权配置,去除行政科层色彩,实行扁平化管理;制定审判监督和审判管理权力清单,权力清单分为积极清单和消极清单,以此强化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的规范行使,做到过问留痕,防止权力越界、滥用。
孙海龙说,重庆四中院还制定实施了《关于瑕疵错误案件责任的规定》等一系列制度,明确细化审判责任的形式和对应具体追究方式,按学艺不精、作风不良和司法不廉3种情况,分别采取总结提高、教育提高和零容忍原则,把审判责任落到实处。
监督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今年七八月,重庆四中院制定实施了《关于院领导办理案件的规定》《院领导办理案件分案细则》等多项制度,明确规定,院领导办案不少于一线法官年人均办理案件数的三分之一,其中,承办案件不少于办理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采取随机分案和申请分案方式进一步规范院领导办案分配权限、原则和流程,确保不走过场。
院领导办案有助于引领示范,提升办案质量。两个意见通过推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建立专业法官检察官会议、健全管理与监督机制等措施,确保办案质量。
孙海龙介绍说,重庆四中院建立健全法官办理疑难案件咨询服务工作机制,实施二审案件发回改判及再审案件分析研判、常规案件类型化处理、院庭长讲课式指导、具有参考性价值典型案例发布、审判经验切磋提高等措施,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实现审判程序公正和审判效率提高。
为防止检察官不正确行使职权,广东省检察院明确,检察长通过日常抽查的方式,监督检察官处理案件是否正确;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官作出不予批捕、起诉等案件评议监督。在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中引入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程序,增强案件审查透明度。此外,广东检察机关对案件实行随机分配制度,案件全流程网上监控。
贵州检察机关普遍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通过强化案件流程管理,建立案件执法档案,对案件实行集中管理。贵阳市花溪区等地检察院探索设立内部执法监督组,主要职责是随时抽查其他办案组的办案情况,通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
广东、重庆、贵州3地司法机关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其所在司法机关将组织辖区司法人员认真学习两个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措施,并把司法责任制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职业保障等改革举措相结合,统筹协调推进,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社会对司法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