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要求返还款项获支持
17.12.2016 08:38
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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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 田阳12月16日讯(通讯员 罗少东)田阳县的黄某向经营石场的陈某投资50万元并约定提成及退出形式,由于陈某未能依约返还提成和本金,黄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近日,田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判决,依法判令被告陈某向原告黄某偿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年利率支付利息。
2015年1月8,黄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合同》,约定由黄某投入50万元作为陈某经营某石场的投资提成,并约定黄某以现金入注投资,以现金形式分红及现金退出,不承担陈某经营石场期间的债权债务及其他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黄某向陈某支付了50万元。由于陈某未能按照约定向黄某支付提成及返还本金,黄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4万元。陈某答辩称两人是合伙关系,故黄某以借贷纠纷起诉不正确,请求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了原告只注入投资款50万元,以现金形式分红及现金退出,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被告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等内容,该条款属于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保底条款,即无论盈亏,原告均收回投入的资金并收取利息,因此,双方之间不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4万元利息高于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 编辑:廖志荣 作者:罗少东】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网
17.12.2016 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