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合伙投资开矿窿名签合同骗取30万领刑
摘要提示: 中新广西网2月28日电(王玉涛)广西河池市一男子谎称自己可以承包一矿窿,以合伙投资开采该矿窿为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三十万元,挥霍一空。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子。 据介绍,覃某...
中新广西网2月28日电 (王玉涛)广西河池市一男子谎称自己可以承包一矿窿,以合伙投资开采该矿窿为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三十万元,挥霍一空。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子。
据介绍,覃某某与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覃某某得知刘某某想做矿生意后,带刘某某到广西南丹县一有限矿业公司的“610”矿窿实地观看,然后谎称自己可以承包该“610”矿窿。但是由于资金不足,如果刘某某有意,可以合伙投资开采该矿窿。刘某某不假思索,欣然答应。
2013年8月5日,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河南警务岗亭旁边的复印部内,覃某某与刘某某签订合伙投资合同协议书,双方各投入30万元资金,来经营该“610”矿窿,双方分享利润。
2013年8月6日,被蒙在鼓里的刘某某按照合同规定,通过广西农村信用社汇款30万元给被告人覃某某,覃某某收到30万元后没有了回应,也毫无开采矿窿的迹象。刘某某感觉不对劲,多次追问覃某某,但覃某某躲避刘某某,并把钱挥霍一空。无奈之下,刘某某报了警。
案发后,覃某某主动到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投案自首。本案判决宣判前,覃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协议,覃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退赔刘某某20万元(已兑现),尚未退赔款10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退赔给刘某某。刘某某对被告人覃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案后,被告人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覃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覃某某退赔合同诈骗所得余款10万元给被害人刘某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