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布4万多失信“老赖”名单 38人被判拒执罪

27.07.2018  13:44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文艳玉  通讯员  孙晓梅  伍彬  实习生  李雪娟)昨日上午,南宁市中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南宁市两级法院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基本情况,并发布5个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6年至2018年7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旧存执行案件2653件,新收68308件,旧存加新收合计70961件,已结案件57245件,3年执行结案率80.67%,执行到位金额58.51亿元。

  南宁市两级法院深化联合信用惩戒,积极利用限制高消费、列失信“黑名单”等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投标招标、乘坐飞机高铁、入住高档酒店等方面予以限制,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使其寸步难行;充分运用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法律手段,强化财产报告、财产搜查、司法拘留等执行措施,打击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行为,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统计,全市累计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0301人次,共限制59712人购买机票,限制20651人购买动车、高铁票,限制高消费24100人,限制出境324人次,罚款344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压力,大多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2016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判处拒执罪38人,拘留失信被执行人816人次。

   ■相关案例

  1

  男子无视法院判决,隐瞒名下房产

  磨某和黄某都是武鸣人,两人因工作关系产生债务纠纷,磨某长时间拖欠黄某的运费和铲车费用。2015年9月1日,黄某将磨某起诉至武鸣区法院。11月5日,该院判决磨某给付黄某运费和铲车费16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磨某一直没有履行给付义务。

  2016年10月19日,黄某只好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责令磨某申报其财产情况,但磨某拒绝申报,并隐瞒自己名下有一套房产的事实。

  2017年2月22日,该院依法将磨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立案后,磨某于同年3月23日支付24598.59元履行款。磨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罚金3000元。

  2

  开着粉店有存款,拒不归还3万余元借款

  韦某在武鸣一个小镇上经营着一家粉店,每天有钱进账,却借了杨某的钱一直拖欠不还。2016年9月18日,韦某被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33200元。然而快一年过去了,韦某还是没还钱。

  2017年5月11日,法院向韦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后,韦某仍未按规定还款,也未如实申报财产。6月2日,法院决定对韦某执行行政拘留,并罚款1000元。经调查,韦某在武鸣区某镇中心街经营一家粉店,韦某及其妻子的银行账户内也有存款,韦某系有能力还款而拒不还款。

   3

  收到补偿款数百万元,却不愿偿还几十万元

  2015年,马山县法院判决了梁某与潘某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调解协议确定潘某向梁某支付关闭某县某矿区10号煤井补偿款65万元,限于2016年3月30日前还清。调解书生效后,潘某未偿还款项。

  2016年4月1日,梁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立案,并于5月9日向潘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潘某仍不履行义务。该院在执行过程中,除查封潘某名下位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的一套房产外,未执行到其他财产。

  后查明,潘某先后收到马山县某局支付到其个人账户的关闭某矿区4号煤井补偿款,共计410万元,潘某未履行调解协议的给付义务,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其他欠款、购买钩机、投资开采白泥矿、转移存入以其儿子名义开设的银行卡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潘某多次收到销售白泥矿的价款共计602410元,均让客户直接转入该银行卡,用于支付购买钩机的按揭款等。

  案发后,潘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将银行卡余额82497.39元转入法院。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10个月。

  4

  玩“失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抓获

  谢某是南宁西乡塘一家食品厂的负责人,一直拖欠着南宁市某食品厂的货款。2014年2月,谢某被该厂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其货款175028.75元,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依法裁定查封谢某厂里的凝冻机一台。

  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判决,但谢某下落不明。2015年5月,谢某将上述财产转移至隆安县某公司内堆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网上追逃,谢某于2016年10月17日在凌云县被抓获。

  西乡塘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为逃避债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转移查封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5

  出售名下房产,拒不执行还款义务

  2015年1月24日,法院判决罗某等人连带向姚某、黄某返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由于罗某等人一直未履行执行义务,姚某、黄某于7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罗某于8月14日将名下位于西乡塘区某小区的房子出售给他人,得款后拒不执行判决。

  同年11月3日,  罗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被行政拘留15日。因该民事判决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该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结案通知书。江南区检察院于2016年3月1日对被告人罗某取保候审。罗某出售个人名下房产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一审判处拘役3个月28天。

编辑:黄文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