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租期到期后拒不搬走 法院强制执行返还学校

17.07.2015  11:52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韦生效  刘俐麟)多年前,因生源较少,为合理利用资源,青山路一学校将教学楼一部分楼层租赁给承租人。然而租期到了,承租人拒不搬走,双方为此展开数年官司大战,然而承租人败诉却拒不归还房子。昨日早上6时,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拖延多日的侵权纠纷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该校教学楼首层强制腾空并返还申请执行人。

  经法院查明,2002年7月26日,原告朱某、黄某与被告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青山路15号某学校的教学楼首层、二层、三层租赁给乙方,租期为10年,即到2012年10月31日止。2003年,唐某又将房子转租给欧某,用来经营餐饮及出售珠宝。  2011年6月22日,原告向唐某发出通知,告知为适应教学和安全工作的要求,校方决定在租用期满之日将学校房产收回使用。2012年10月9日,欧某向朱某、黄某发出续租申请,表示愿意加租,但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

  眼看租期已满,此时欧某依旧拒绝归还涉事房屋,并认为因纠纷导致店内停业造成己方损失惨重,反诉原告赔偿损失。一场官司拉锯战持续许久。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法院最终依法判令唐某和欧某应腾空涉事房屋,同时连带支付房屋占用费40.3万元及其他费用。

  然而判决生效后,唐某和欧某以申请再审、腾空需找场地为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后,今年3月27日,青秀区法院责令被执行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同年5月5日,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判决,法院当天向欧某、唐某下发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对方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腾空房屋。

  7月16日清晨,青秀区法院出行执行车辆7辆、干警70多人,冒着大雨将涉事房屋首层强制腾空并返还申请执行人。当天上午记者在现场留意到,该栋教学楼四层、五层目前为学生上课的教室,而因为同属一栋,通往教室的楼梯连接着楼下数层,平时用铁门锁着隔开。“他们不搬,学生上课都不够教室。再者,这样做也存在着安全隐患。”现场一名法官介绍道。在法院强制腾空前,欧某和唐某已自行将二层、三层腾空。自此,这起拖延多日的侵权纠纷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法理解析]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内容的诉讼行为。

  如果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上诉,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判决的话,可以向原审提交执行申请书,交纳一定的执行费用,法院执行局就会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