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丈夫向妻子借款离婚后不算数?这些误区你有吗

14.11.2014  12:29

今年1月至9月,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借贷官司增势迅猛

法官说,民间借款讨不回,皆因借贷双方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

这些借贷误区,你中招了吗?

          广西新闻网 -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实习生  刘倩君  通讯员  谭倩漪  张海志

        核心提示

        婚内,丈夫向妻子借款,离婚后,这笔借款是否算数?借条上约定的高利息,讨要时,法院会否支持?昨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对该院今年以来增势迅猛的民间借贷案件予以通报。通报显示,仅今年1月至9月,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就达419件,超过去年全年该类案件的收案总数,标的额高达1.2亿多元。法官在审理中总结发现,不少市民在民间借贷中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一

        夫妻之间借贷

        根本就不算数

        韦某和黄某曾是一对夫妻,可两人结婚不到1年,就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离婚当天,丈夫黄某给妻子韦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欠韦某20万元,定于2012年3月还清。可到了还款时间,黄某却分文未还。2013年底,韦某将黄某告上江南区法院,要求黄某还钱。黄某未到庭应诉。

        韦某解释说,这20万元借款,其中12万元是婚前将她的车出卖后所得,另外8万元是黄某在婚后使用的韦某的个人财产。因黄某未到庭应诉,对韦某的说法,法院予以认可,并判定黄某应偿还韦某20万元。

        点评:江南区法院民一庭庭长蓝彬称,类似这种夫妻间、男女朋友或亲戚朋友间的借贷,普遍存在口头借贷和借据简单等问题。有的借据缺少借款期限、利息计算、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导致当事人举证难。实际审理时,法官也难以查明纠纷的真正事实。因此,对这种熟悉关系的借贷,一定要明确书面约定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只有这样,发生纠纷时,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

        误区二

        夫妻一方借款

        两人都有责任

        马某从2012年起先后向农某借款125万元,却一直未还。其丈夫刘某因双方感情不和,从2012年起就分居闹离婚。2013年8月,双方离了婚。今年1月,债主农某两次将马某以诈骗为由扭送至派出所。马某虽出具了125万元的还款承诺书,但依然分文未还。于是,农某将马某和刘某一起告上法院,诉称该笔债务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两人应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刘某觉得自己被冤枉了,因为马某借款时他们刚好分居,马某把钱花到哪了他也不知道。刘某认为,这笔钱马某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他不该为这笔债务担责。

        法院调查后认为,马某出具欠条的时间,已接近她与刘某离婚的时间。此时的大额借贷若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实难符合一般常理。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或该借贷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最后,法院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马某一人偿还。

        点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双方共同偿还的,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如果夫妻任何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按个人债务处理。因此,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应特别注意留取借款人的结婚证复印件,并由夫妻双方签名确认;或者在借条中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