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用社会信用代码激活“信用社会”

05.06.2015  11:05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会议决定,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在注册登记时一次性免费发放统一代码和登记证(照)。

  在本次会议上,再次强调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重要性,对于诚信社会的构建,无疑具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尤其是,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将会时刻观察到其诚信成色,便于对参与市场的行为进行调节。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旦触碰诚信底线,则意味着会受到失信制约,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培育诚信理念。

  孔子说过:“民无信不立。”作为个人而言,一旦失信,则意味着在社会上无法立足,其行为将会受到整个社会的排斥。同理,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而言,一旦行为失信,也会被社会所抛弃。如今,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行为日益活跃,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很多负面作用。失信行为的增加,为社会有序运行带来了阻力,更戕害了诚信和谐的社会风气,不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

  应该说,在以往的价值理念中,对于类似的失信行为,我们更多的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并没有理想的监管思路。背离诚信,却没有相应的惩处手段,依然可以“大摇大摆”,失信的成本明显过低,只能放纵失信情形的不断累加。

  其实,早在前几年,很多地方的法院就开始对“老赖”予以曝光,但收效甚微。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在“穷尽手段”的情形下,却无法触及失信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痛处。从这个角度而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推广,从源头上填补了之前惩罚层面的空白,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戴上了“紧箍咒”。只要一以贯之,就一定能够改变社会诚信资源稀缺的现状,从根本上构建起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代码是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石,其价值和意义不仅仅在于让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了“信用身份证”,更为关键的是,制度的形成和推广,表明诚信社会的建设已经按下“快进键”,信用之风的培育已经开始。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必将守法有序,诚信必将成为全社会的最美旋律! (刘建国)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