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答记者问
11月27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举行全区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新闻发布会,副局长李勇强就媒体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解释。
1.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实行“两证合一”的目的意义何在?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改革食品经营许可制度,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实现“两证合一”。这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的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既体现了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职责所在,也反映出其经营项目的风险所在,是落实问题导向、风险防控的具体举措,是食品经营监管制度创新的一项重大举措。
2.我区为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台了哪些相关规定?
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一是印发《关于全区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证书样式、启用时间和发放原则等出作出规定。二是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对许可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现场审查等作出具体要求。对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查核审查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操作规范》。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设定依据、实施权限及主体、行政许可条件和实施对象及范围等。
3.全区何时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
答: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同步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新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开展现场核查,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4.《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原来的许可证有何不同?
答:原来的许可证按食品经营环节分为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原来许可证最大的不同,在于将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流通许可统一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有效解决兼具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混合业态的许可问题。此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从以前的3年变为5年。《食品经营许可证》内容也增加了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责任人、投诉举报电话、二维码等,将“食品流通”修改为“食品销售”;明确了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5.《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原则是什么?
答:《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合法凭证,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继续有效,不需要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经营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操作规范》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要求,开展许可审查,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1.新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2.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
3. 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
4. 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
5. 在2015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过渡期间,食品经营者经审批领取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持过渡期许可证申请换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6.对网络食品经营许可有哪些准入条件?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明确了网络食品销售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一种主体业态,对其进行了分类,分为有实体门店经营的网络经营者和无实体门店的网络经营者,并提出了具体的准入条件。
《细则》规定,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符合相应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热食、冷食、生食、糕点、自制饮品等)以及散装熟食销售。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截屏图,截屏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置。
7.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相关资料?
答: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细则》对申请的许可事项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提交符合《细则》)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新闻发布会现场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应急管理处(新闻宣传处)、行政审批办等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并接受记者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