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全区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02.09.2017  14:26
  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编制内全部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明确,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数额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目前为0.2%。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用人单位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最迟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根据《通知》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编制证明材料、公务员登记表或参公登记表,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职工在2016年12月31日(含)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已按照当时政策规定确定为工(公)伤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上述人员可凭相关材料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