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区范围实施的通知
桂财税〔2017〕30号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为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落到实处,顺利推进我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扩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市)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以按照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个人购买其他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认真做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财税〔2017〕39号文件和17号公告的要求,贯彻实施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对本公司符合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审批情况,公告产品名称和销售途径。广西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公示的经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经审批的产品名单,公告列示相关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四、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并在保单上注明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税优识别码。对投保后又退保的个人,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应及时收回发票并将保单凭证作废。
五、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按季向所在地市、县(区、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提供个人购买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真实性进行比对分析。
六、各扣缴单位应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有关要求,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认真落实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七、各市、县(区、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于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一年度享受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情况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对在执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广西保监局反映并妥善解决。
本通知自 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开展试点的南宁市自 2017年7月 1日起继续按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执行。广西财政厅、地税局、保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桂财税〔2016〕10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广西监管局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