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网购商品7天内退货不需理由

16.01.2015  09:45

      本报讯(记者 蔺丽爽)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依照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局长杨红灿表示,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规范,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其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等,商家有任何情形之一的,并超过十五日的,将被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将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还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且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