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商家泄露消费者信息 或被处3万元以下罚款

26.04.2016  08:40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布

商家泄露消费者信息

或被处3万以下罚款

草案从即日起至5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西新闻网 -当代生活报记者  黄婧

核心提示

已经施行了8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望修订升级。日前,自治区法制办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消费者的许多新权益,针对生活中较频繁发生的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明确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并加大了惩罚性和赔偿力度。

1

商品退换

查验商品拆除包装不作拒退理由

网上购买商品,如果不满意,想退货却不容易。有些商家以商品包装已经开启等种种理由拒绝退货,有的商家尽管同意退货,却故意拖延退货退款时间。据工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统计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受理的消费者申诉投诉案件中,有关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投诉案件占了一半。

对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对符合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一次退清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不得收取折旧费。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那么怎样的情形可视为商品完好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明确,例如商品及附件完整;例如是消费者为查验商品而拆除商品包装的;或者是消费者为查验商品而试用、调试、安装商品的;或者是商品不污、不损,能够保持商品原有品质的;又或者是根据商品的实际情况,可视为商品完好的其他情形。

2

预付消费

预收款消费千元以上要签订合同

“充2000送1000”、“办会员卡充值折上折”……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卡在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等多个行业悄然兴起,在给消费者带来一定优惠的同时,也暗藏了不少风险。一旦商家人去楼空,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无法得知预付卡商家的真实经营情况和具体去向,而办卡预存消费常常是口头约定,这使得消费者维权很难。

为了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进行事后维权,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或者预收款金额1000元以上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解除合同和退款方式等事项。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2年。

此外,记名预收款凭证不得设有效期限;不记名预收款凭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3年。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经营者应当退还余款、预付款利息和其他合理费用;不选择解除协议的,预收款凭证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