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让您远离虚开发票

12.12.2016  16:15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记者  蒋晓梅  通讯员  唐碧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国家需要严厉打击的行为,但是很多市场上的合法经营者,也在无意中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成了受害者,还带来系列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记者请郭税官给您提供四招秘诀,帮您远离虚开票。

第一招:知己知彼  防患未然

纳税人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纳税人在交易前应该对交易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并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第二招:财务正规  银行转账

纳税人应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对方的银行账户。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第三招:提高警惕  防范风险

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

一是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三是通过对方的发票领购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四是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第四招:留存证据  保护自己

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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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编辑:利雪娟  作者:蒋晓梅 唐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