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

18.05.2015  20:2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自治区民政厅2015年5月制定出台了《广西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民发〔2015〕2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工作。

  《暂行办法》共六章25条,明确了四类社会组织的定义范畴、直接登记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围绕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四类社会组织这个主题,提出九项具体措施。概括起来,就是“两允许、两降低、两取消、一简化、一缩短、一鼓励”。

  “两允许”:一是允许“一业多会”,以适度竞争的方式,打破资源垄断,促进行业协会提升造血功能,实现优胜劣汰;二是允许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突破社会团体名称不得使用字号的限制。

  “两降低”:一是降低会员数量标准。社会团体成立时,将会员标准降低为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对于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成立相关行业协会,会员数量还可以进一步降低。二是降低注册资金标准。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的注册资金可以不作要求。

  “两取消”:简政放权,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审批。

  “一简化”:简化验资手续。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供银行进账单或者其他合法的出资证明,无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一缩短”:缩短审批时限。将登记管理机关正式受理登记审批时限由法定的60个工作日,缩短至30个工作日。

  “一鼓励”:鼓励城乡社区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册服务商标,采用直营、加盟等连锁经营模式,开展集团化服务,其各个服务点可以使用同一字号、商标及服务集团标识,形成品牌连锁服务。

  为加强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暂行办法》提出四类社会组织实施直接登记后仍需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登记管理机关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并明确各自监管职责,确保四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民间组织管理局 罗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