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相关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这对我区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对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活力等,具有深远的意义。
加速折旧法,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主要规定内容有:一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于上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国家出台一项精准发力、含金量很高的税收优惠政策。广西经济干部管理学院财贸系主任黄朝晓认为“企业转型升级,在设备方面势必有投入,国家的举措就是为了鼓励企业在设备、技术上加快更新换代。加速折旧实质上是起到国家减少特定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把设备较高的成本通过加速折旧,冲抵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也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一个组成部分。”针对三项措施可能会影响企业当期报表的担忧,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财会部助理陈树飞认为“从报表上看,调整之后,企业当期成本增加,可能会影响利润,但上缴税收相对减少了。据测算,2014年我公司因此节省的所得税可高达550多万元,对企业的帮助是立竿见影的。”广西中烟工业有限公司财会部副部长龙毅风趣地说:“加速折旧意味着未来的钱可以现在用,有点像按揭住房。直接的好处是减轻企业税负,盘活现金流,改善现金流量,使企业当期有更宽松的现金运用在经营成本上,必将会给企业带来深刻的变革。”
自治区国税局相关领导表示,各级国税机关要与当前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结合起来,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及时为纳税人兑现政策,不折不扣地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到实处。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要求,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属于批准类优惠项目,因此,提醒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申报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
财税〔2014〕75号文件出台背景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 9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决定进一步开放国内快递市场、推动内外资公平有序竞争。
会议指出,顺应新技术革命潮流,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必须更大力度推进企业技术改造。要用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改革办法,完善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扩大制造业投资,促进大众创业,这对于传统产业“破茧化蝶”,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财税〔2014〕75号文件解读
概念一:新购进
1.“购进”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按照75号文件的规定,只有直接购进的相关固定资产方能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而自行建造不能比照执行。
2.如何理解“新购进”
75号文件所称新购进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存量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即便是2014年以来新购进的他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优惠政策范围。
3.如何界定“新购进时间”
以“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转移到企业”的时间为标志,以固定资产移交买受人的时间作为购进时间更为妥当,主要把控计提折旧的时间不早于2014年1月。凡在2014年1月1日后由出售方交付给买受人的固定资产,即符合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时间规定;而2013年12月及以前购进,在2014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则不在此列。
4.如何理解“单位价值”
单位价值,即以货币计量的单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成本)。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5.如何理解“持有”
结合75号文件第三条和第五条具体分析,企业不管是原已购置还是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但应注意,所称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指该项固定资产原值而不是已计提了部分折旧后的余值。
概念二:专门用于研发
如何理解“专门用于研发”
75号文件所称“专门用于研发”,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同时规定,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对于列举的6个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75号文件给予有别于其他企业的特殊优惠,对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概念三:缩短折旧年限与加速折旧
1.缩短折旧年限,是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而不是企业的会计折旧年限。
75号文件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具体分类及相应年限见下表。
如果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已使用过的,则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加速折旧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图释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所有行业
的企业
所有行业
的企业
所有行业
的企业
6个行业
的企业
6个行业中
的微小企业
取得时间2014年1月1日前2014年1月1日后取得方式已持有新购进金额限制条件≤5000元≤100万元>100万元固定资产种类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其他固定资产所有税前扣除方式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链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项目折旧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