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强化“先照后证”事中事后监管

06.11.2015  15:48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8条意见,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提出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构建了职责清晰、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是新形势下建设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同时集中公布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共计186项。其中,与国土资源工作直接相关的审批事项包括由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煤炭开采审批”,以及由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据了解,“煤炭开采审批”和“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两项事项均在2014年分别由国务院国发〔2014〕27号文和国发〔2014〕50号文明确为后置审批。
先照后证”顾名思义就是先申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有关许可证。有专家表示,进一步推行“先照后证”的改革措施将降低公司的设立成本,同时将倒逼行政审批部门继续清理和压缩现有前置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审批效率。
    此次发布的《意见》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四大原则推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要求省级政府于2015年年底前依法制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意见》还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利于综合执法、重心下沉、强化地方监管责任的原则,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中积极探索,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在2016年年底前,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意见》就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做出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