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精准实施增减挂钩政策助力精准扶贫

05.07.2016  12:04
    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明确在指标保障、使用、流转等七个方面,精准实施增减挂钩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助力精准扶贫。
    七个方面政策措施为:一是应保尽保贫困地区增减挂钩指标。自治区将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地区增减挂钩指标支持力度,对符合开展增减挂钩项目条件的,增减挂钩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特别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庄通过开展增减挂钩,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二是拓宽贫困地区节余指标使用范围。对纳入“滇桂黔石漠化”广西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增减挂钩的,可将增减挂钩产生的节余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定节余指标,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认备案。对符合节余指标有偿流转使用的贫困县此前产生至今尚未使用的节余指标,可按上述规定在自治区范围内流转使用。
      三是允许预支节余指标有偿流转使用。对符合节余指标有偿流转使用的贫困县,在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后,允许先行使用不超过50%的周转指标,并允许先行预支一定比例的节余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持增减挂钩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市级核定的节余指标量,到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对部分节余指标进行交易,为易地扶贫搬迁筹措建设资金。
    四是允许建设用地规模同时流转。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流转交易时,对建设用地规模确实不足的,经双方政府协商同意,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规模可从产生节余指标的市县流转到购买使用节余指标的市县,自治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市县的规划主要指标同时进行调整。
    五是精简贫困地区增减挂钩项目立项材料。凡涉及扶贫移民搬迁的增减挂钩项目,只需提供县级的立项请示、市级审查意见、项目实施方案、勘测定界图件、拆旧区复垦规划图、单体工程设计图册、项目预算书、县级政府承诺书等材料直接申请项目立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项目批复立项后,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当地财政部门及时审查批复项目预算,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是实行实施方案和建新方案分别报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流转使用的,实行项目区分别管理。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可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安置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说明节余指标规模等情况;使用节余指标建新的县(市)可单独编制建新实施方案,详细说明节余指标来源。产生节余指标县(市)的项目区实施方案和使用节余指标县(市)的建新实施方案,可按照规定分别报备。
      七是规范增减挂钩资金收益管理。市、县级政府要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切实加强对增减挂钩资金收益进行统一管理,及时足额返还贫困地区,确保通过增减挂钩实施扶贫开发及使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民受益。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按照“钱随人走、同等受益”的原则分配和使用。对集中安置的,可将增减挂钩收益返还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自主安排用于新居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对分散安置的,可以货币形式足额将增减挂钩收益返还当事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