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
10.11.2015 11:32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通知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的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各类土地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并告知土地登记申请人;在接收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时,要严格对照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完备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要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土地登记资料,对土地登记资料不规范、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发证。
通知指出,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土地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以部分宗地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以及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属于军事设施用地、慈善机构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化用地、监教场所用地、使领馆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以及机关团体用地等用途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拆迁完毕的宗地;依法被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知指出,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公园、文体、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性用地需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宗地规划条件,在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能进行公益性用地的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通知明确,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及用地批准文件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二级地类名称填写。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10.11.2015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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