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运用国土资源政策全力支持脱贫攻坚工作
27.10.2016 07:36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通知》明确了支持脱贫攻坚项目落地的保障措施。一是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对急需开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单独或以县为单位打包若干个项目进行规划调整修改,并优先审查批复;对已经确定的脱贫攻坚建设项目,全部纳入本轮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中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扶贫开发国土政策试点县,由自治区直接予以追加,并允许试点县每年调整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用地计划指标方面。自治区全面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住宅用地,以及为安置区直接配套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扶贫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有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按照中心城镇发展建设的用地指标,也由自治区统筹安排保障。三是用地审批方面。下放移民安置用地审批权限,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实行先用后报特殊报审政策,列入全区扶贫攻坚计划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用地,下放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实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审批全面纳入绿色通道,对于符合规划、要件齐全、符合用地报批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四是宅基地申请方面。对于分散安置的异地搬迁户,在新申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法律规定、原宅基地退还的前提下,允许跨村申请宅基地。
《通知》指出,要运用国土政策拓宽脱贫攻坚资金渠道。一是贫困地区增减挂钩指标做到应保尽保。鼓励吸纳社会资金助推增减挂钩项目建设,推动贫困地区通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获得更多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二是允许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用于贫困县内的占补平衡。积极探索贫困县利用低效园地、未利用地、残次林地开发耕地,经确认的补充耕地指标可用于占补平衡。三是允许贫困地区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后先行使用不超过50%的周转指标,并允许预支一定比例的周转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鼓励中心城区或城市新区与符合条件的贫困县协商定向购买节余指标。
《通知》明确,全力支持脱贫攻坚产业发展。一是围绕脱贫攻坚,对有条件的移民集中安置点,优先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增减挂钩项目和地灾防治项目,探索“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地灾防治”三大政策叠加模式精准发力,从政策、项目、资金、配套措施等方面集成运用,全力支持脱贫攻坚。二是对助推移民集中安置点产业发展的涉农龙头企业,优先安排产业发展用地;对从事300亩以上的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并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自治区鼓励涉农龙头企业在移民集中安置点区域内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给予不超过1500元/亩专项资金奖补。三是对在贫困地区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可享受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政策;对吸纳扶贫搬迁移民就业达到35%或安排500名以上移民就业的企业,优先安排产业用地。
《通知》指出,全力扶持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一是节余指标收益应由县(市、区)统一管理,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节余指标收益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充分考虑各项目区拆旧安置成本和指标用途,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二是整治后的耕地,各地要积极引导农民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龙头企业,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面积折合成股份,入股企业经营,共享土地经营收益,确保农民增加收入。三是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旅游、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鼓励实行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征收为国有的土地政策,长期租用集体土地,让集体和农民共享资源收益。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27.10.2016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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