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审批)》印发

25.03.2015  17:55
    3月23日,经部同意,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审批)》,自今年起执行。
    据了解,为更好地发挥国土资源统计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和调控的基础支撑作用,根据国土资源统计工作安排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2012年发布实施的《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中审批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审批)》,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
    《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审批)》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制度规定,国土资源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状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矿产资源勘查的统计范围是全国具有地勘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享受中央或省级财政预算拨付地质勘查事业费的地勘单位或其他单位,以及开展工作的地勘项目。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范围是在我国境内,勘查获得的查明资源储量,经过储量评审并登记统计的矿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范围是全国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的统计范围是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象是持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