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建立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07.05.2015  11:37
      5月4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明确自5月1日起,部机关率先建立并实施国土资源部负责人或司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通知》指出,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群众权益、构建和谐有序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重要途径,是规范行政权力、提升国土资源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通知》强调,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学习、开展培训,充实人员、提升能力,保障《行政诉讼法》的顺利实施。《通知》指出,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国土资源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各地要充实、配备行政应诉人员,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法学专家作为法律顾问。
      《通知》提出五方面要求:一要深刻理解立法目的,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意识,把各项行政权力纳入法治化管理,注重权利保护,注重程序建设。二要准确把握受案范围,严格规范履行管理职责。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现有确权、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程序,依法裁决,妥善解决纠纷,保护合法权利;要从保障农民权益出发,切实规范征地程序,全面推进国土资源政务公开,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严禁规范性文件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三要积极应对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新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内部监督和纠错功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规范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纠正对行政复议工作认识上的偏差;督促被申请人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义务,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合理划分应诉职责。四要高度重视法院生效裁判执行新规定,依法履行执行义务。五要全面实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于两类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一是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二是法制机构认为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